向日葵:董事会关于《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董事会意见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 询函》的董事会意见 2019年5月10日,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日葵”、“公司”或“上市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2号,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要求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现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事项发表如下意见(除特别说明,本回复说明中的简称与《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问题9、报告书显示,交易双方一致同意上市公司于标的资产交割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绍兴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日葵投资”)支付本次交易对价35,500万元。上市公司截至2019年3月31日资产负债率高达84.93%,账面货币资金为11,518.72万元,远低于本次交易需支付的现金对价。 (1)请结合公司可用资金情况说明本次交易约定一次性支付交易对价的原因,是否有考虑设置分期支付等有利于保障向日葵投资业绩承诺的可履行性、缓解公司债务压力的支付安排;如否,请说明原因以及是否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一、本次交易原约定一次性支付交易对价的原因 根据原方案,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向日葵投资持有的贝得药业60%股权,需要在标的公司股权转让交割完成后向向日葵投资支付35,500.00万元现金。原方案约定上市公司一次性支付交易对价主要系基于以下原因: 1、上市公司具备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能力 上市公司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对价的资金包括截至2019年3月31日账面货币资金11,518.72万元,拟收回的因转让浙江优创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创光能”)100%股权而形成的对浙江优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创创业”)的其他应收款24,446万元。具体支付能力的分析详见本题之“(2)请结合未来运营资金需求补充说明公司的支付能力,具体筹资安排以及对公司未来生产 经营及资产负债率的影响”之回复。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尚可使用的银行 授信及标的公司所拥有的货币资金余额能够满足上市公司整体经营所需。 2、本次交易设置了充分的业绩承诺保障措施 根据本次交易《利润补偿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 <股权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议一》的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若承诺期届满标的公司未能实现承诺业绩,交易对方应以现金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并以无偿受让标的公司以届时评估值作 为定价依据计算的同等价值股权作为保障。 吴建龙和胡爱夫妇于2019年4月25日出具了关于本次交易的《 <利润补偿协议> 之保证函》,为向日葵投资在《利润补偿协议》项下之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如果向日葵投资未按照《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 利润补偿,上市公司有权要求部分或者全部保证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向日葵投资对 上市公司应支付的利润补偿款项,保证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的要求支付该利润补偿 款项。 因此,本次交易已设置了充分的业绩承诺保障措施,不会影响向日葵投资业 绩承诺的可履行性。 二、本次交易增加设置了分期支付安排 根据本次交易《 <股权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议一》的约定,经双方一致同意,交易对方所获对价由上市公司分四期支付,具体如下: 1、上市公司于交割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次交易对价的60%(即 21,300万元)。 2、在《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标的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差异情况对应的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对价的 13%(即4,615万元)扣除交易对方当期应现金补偿金额(如有)后的净额。 3、在《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标的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差异情况对应的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对价的 13%(即4,615万元)扣除交易对方当期应现金补偿金额(如有)后的净额。 4、在《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标的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差异情况对应的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对价的 14%(即4,970万元)扣除交易对方当期应现金补偿金额(如有)后的净额。 通过设置分期支付安排,本次交易更有利于保障向日葵投资业绩承诺的可履 行性,并进一步增强了上市公司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能力。 三、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近年来,受国外对来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开展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以及国内 调控光伏电站及分布式光伏项目指标、调整上网电价及削减补贴标准、降低补贴 强度等一系列不利因素的影响,特别是2018年5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 号),受该文件的重大不利影响,光伏行业进入新一轮调整期。2018年度,公司 营业收入65,737.18万元,比上年下降57.0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4,631.77万元,比上年下降4,936.37%。 为确保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健康发展,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亟 待拓展新兴产业发展机遇,挖掘新的利润增长点,平滑光伏行业波动对公司带来 的影响,实现公司战略升级。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在原有光伏业务的基础 上,注入盈利能力较强、经营稳定、发展前景广阔的医药业务,实现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的拓展,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强公司的盈利能 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根据天源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19〕第0136号), 截至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贝得药业100%股权评估值为59,211.79万元。本次交易标的作价参考天源评估出具的评估结果,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贝得 药业60%股权交易对价为35,500.00万元。本次交易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重组定价公允。 根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公司备考财务报告,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 资产规模、盈利质量均有所改善。 为了保障向日葵投资业绩承诺的可履行性,除公司与向日葵投资签署的《利 润补偿协议》外,吴建龙与胡爱夫妇亦签署了《 <利润补偿协议> 之保证函》,自愿为向日葵投资在《利润补偿协议》之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向日葵投 资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利润补偿,吴建龙与胡爱夫妇保证 将根据上市公司的要求支付该利润补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 金额、利息、违约金、其他应付款项及上市公司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诉讼、仲 裁费用、律师费等)。 经双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设置了分期支付安排,更有利于保障向日葵投资 业绩承诺的可履行性,并进一步减少上市公司的支付压力,保护了上市公司利益。 因此,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设置了分期支付安排,更有利于保障向 日葵投资业绩承诺的可履行性,并进一步减少上市公司的支付压力,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请结合未来运营资金需求补充说明公司的支付能力,具体筹资安排以 及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及资产负债率的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董事会发表明确意见。 一、支付现金对价的资金来源 上市公司拟用于支付交易对价的现金来源安排如下: 1、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账面自有货币资金11,518.72万元可用于支付部 分现金对价。 2、上市公司于2018年度将持有的优创光能100%股权以54,44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优创创业,截至2018年12月31日,由该交易形成的对优创创业的其他应收款余 额为24,446万元。根据上市公司与优创创业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优创创业应于 标的公司优创光能全部土地、房屋解除抵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支付 该次交易价款的剩余部分即24,446万元。截至目前,优创光能的土地、房屋因上 市公司的银行借款所办理的抵押尚未解除,经双方协商,优创创业同意在上述优 创光能土地、房屋未解除抵押的情况下提前向上市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上市公 司拟使用收回的上述股权转让款支付本次交易的部分对价。 二、上市公司日常运营资金保障 截至2019年3月31日,上市公司尚有未使用的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授信额度6,090万元。除日常经营形成的资金回拢外,上市公司尚可使用上述授信增加银行贷款以满足资金需求。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日常运营资金能够得到保障,不会因本次交易的实施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及资产负债率的影响 上市公司最近五年期末现金与当期营业收入进行匹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年度 2015年度 2016年度 2017年度 2018年度 营业收入 164,389.54 182,424.15 160,280.28 153,002.10 65,737.18 期末货币资金余额 21,420.99 18,418.04 21,849.36 16,760.64 18,216.87 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与 13.03% 10.10% 13.63% 10.95% 27.71% 营业收入相对比例 根据上表数据,在过去五年内,上市公司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与当年度营业收 入相对比例平均值为15.08%。2018年以来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规模大幅下降,2019 年一季度实现销售收入为7,711.84万元,年化金额约为30,844万元,按照历史营运资金需求,为2019年度营业收入预留15.08%的货币资金用于日常运营,约需 4,653.06万元。 根据前述资金安排,假设公司在全额使用银行授信额度6,090万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借款前后的资产负债率对比如下: 项目 2019年3月31日 2019年3月31日 新增贷款前 新增贷款后 资产总额(万元) 127,522.24 133,612.24 负债总额(万元) 108,299.28 114,389.28 资产负债率 84.93% 85.61% 由上表可知,公司在新增贷款6,090万元后,资产负债率由84.93%上升至 85.61%,增加了0.68个百分点,不会导致资产负债率的重大变化。 本公司董事会经讨论后一致认为:本次交易设置了分期支付安排,不会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具有可行的筹资渠道及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能力,新增 贷款后能够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并不会对公司资产负债率产生较大影响。问题11、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若承诺年度期限届满且向日葵投资未能按照《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向上市公司履行其补偿义务,且上市公司仍未收购向日葵投资所持标的公司剩余40%股权,上市公司有权就向日葵投资未履行补偿义务部分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公司的评估价值(人民币 59,211.79万元)为定价依据要求向日葵投资无偿转让其所持标的公司同等价值的股权作为补偿。 (1)请补充说明若承诺期届满标的公司未能实现承诺业绩,向日葵投资仍 然以当前评估价值为定价依据向公司转让标的股权作为补偿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中,根据上市公司与向日葵投资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和《股权 转让协议》的约定,若标的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第一顺位适用的条款为《利润 补偿协议》之第三条3.1:如果标的资产在承诺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未达到该年度净利润承诺数,向日葵投资应以现金对向日葵进行补偿。第二顺位适用如本题 设所述的《股权转让协议》之第五条5.6:若承诺年度期限届满且向日葵投资未能按照《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向上市公司履行其补偿义务,且上市公司仍未收购向日葵投资所持标的公司剩余40%股权,上市公司有权就向日葵投资未履行补偿义务部分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公司的评估价值(人民币59,211.79万元)为定价依据要求向日葵投资无偿转让其所持标的公司同等价值的股权作为补偿。 由上可知,《股权转让协议》之第五条5.6系保障上市公市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补强措施,而不是替代性措施。因此,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在标的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时,第一步根据《利润补偿协议》获得现金补偿债权,第二步在向日葵投资未能及时以现金补偿时,向日葵具有选择获得同等价值股权的主动权,并不影响第一步形成现金补偿债权。 为了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权益,避免因标的公司公允价值变动造成上市公司不能得到充分补偿,本次交易双方于2019年5月21日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议一》,其中第一条“净利润承诺、补偿方案及保障措施”约定:若承诺年度期限届满,向日葵投资未能按照《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向上市公司履行其补偿义务,且上市公司仍未收购向日葵投资所持标的公司剩余40%股权,上市公司有权就向日葵投资未履行补偿义务部分按照届时标的公司的评估价值为定价依据要求向日葵投资无偿转让其所持标的公司同等价值的股权作为补偿。 综上,若承诺期届满标的公司未能实现承诺业绩且向日葵投资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根据《利润补偿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 <股权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议一》的约定,上市公司有权无偿受让标的公司以届时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计算的同等价值股权作为补偿。 (2)请补充说明若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未能实现承诺业绩,本次交易是否就向日葵投资未及时履行现金补偿义务约定保障性措施或惩罚性措施,如否,请说明是否存在向日葵投资变相逃避现金补偿义务的情形。 请独立财务顾问、董事会发表明确意见。 经交易双方及相关各方协商,本次交易就向日葵投资未及时履行现金补偿义务约定的保障性措施和惩罚性措施如下: 1、《利润补偿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交易双方一致同意,除本补偿协议另有约定以外,如果向日葵投资违反其在本补偿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向日葵投 资应就其违约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本次交易双方于2019年5月21日签署《 <利润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一》,其中第一条“违约责任”约定:若向日葵投资未能按照《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 向上市公司支付当期应补偿金额的,除承担继续履行《利润补偿协议》外,每逾 期一日,应向上市公司支付应支付未支付部分补偿金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向日葵投资实际控制人吴建龙和胡爱夫妇于2019年4月25日出具了关于本 次交易的《 <利润补偿协议> 之保证函》,以连带责任担保的方式向上市公司作出保证,保证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应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要求,在 此为绍兴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向日葵”)签署并履行与上市公 司于2019年4月25日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之目的,为上市公司利益陈述并保证如下: 一、保证人同意上述《利润补偿协议》的全部条款,并自愿为绍兴向日葵在 《利润补偿协议》项下之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绍兴向日葵未按照 《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利润补偿,上市公司有权要 求部分或者全部保证人以现金方式支付绍兴向日葵对上市公司应支付的利润补偿 款项,保证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的要求支付该利润补偿款项。以法律所允许的情况 为限,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放弃对上市公司行使一切抗辩权。 二、保证人担保范围为绍兴向日葵在《利润补偿协议》项下应履行的全部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金额、利息、违约金、其他应 付款项及上市公司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 三、保证人担保期间为自保证函签署之日起至《利润补偿协议》项下的义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四、保证人同意:上市公司与绍兴向日葵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取得保证人同意,可以对《利润补偿协议》的任何条款,包括不限于净利润承诺数及承诺期限、实 际净利润数与标的资产减值的确定、利润补偿方式、利润补偿金额的计算、补偿 的实施等条款进行调整或更改,保证人仍然对变更后的《利润补偿协议》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五、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上市公司可将《利润补偿协议》以及本保证函项 下的债权转让与第三方,保证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六、保证人将向上市公司支付绍兴向日葵没有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利润补偿 款项或其他应付款项及按照每天万分之五利率计算所得的逾期款项(从绍兴向日 葵违约发生之日起到保证人支付该逾期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七、本保证函项下的款项将以人民币形式汇到上市公司指定账户: 户名: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城西 支行;账号:19545101040010***; 八、上市公司与绍兴向日葵在《利润补偿协议》项下的争议或《利润补偿协 议》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或任何行为、过失、事件或绍兴向日葵破产、无偿 债能力等均不影响保证人在本保证函项下的义务。 九、保证人同意:本保证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本保证函所发生的 或与本保证函有关的任何诉讼,接受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保证人在此声明,上述陈述与保证为不可撤销、无条件之保证,非经上 市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之连带保证责任不得终止或解除。上市公司在《利 润补偿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未行使该合同项下其他救济手段的,保证人在本 保证函中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减轻或免除。 十一、本保证函自保证人全部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保证函项下全部债务 履行完毕为止。” 综上,基于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本次交易就向日 葵投资未及时履行现金补偿义务约定了充分有效的保障性措施和惩罚性措施,不 存在向日葵投资变相逃避现金补偿义务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经讨论后一致认为:若承诺期届满标的公司未能实现承诺业绩,结合《利润补偿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 <股权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议一》的约定,上市公司有权无偿受让标的公司以届时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计算的同等 价值股权作为补偿;基于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本次交 易就向日葵投资未及时履行现金补偿义务约定了充分有效的保障性措施和惩罚性 措施,不存在向日葵投资变相逃避现金补偿义务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的董事会意见》的签署页)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1日 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股权转让协议> 利润补偿协议> 利润补偿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 利润补偿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 利润补偿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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