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洲: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拟在受让本公司债权后进行债务重组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 *ST 大洲公告编号:临 2020-13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拟在受让本公司债权后进行债务重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债务重组概述 (一)债务重组的基本情况 1、原对华信信托债务的重组计划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 2006 年向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信托”)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1.8 亿 元,期限 3 年,自 2016 年 11 月 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 日止。为取得上述贷款, 公司以全资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实业”)以 其坐落于三亚市河东区榆亚大道的面积为 9139.62 �O房产(编号为三土房[2013] 字第 09202 号《土地房屋权证》)和面积为 5347.55 �O房产(编号为三土房[2013] 字第 09046 号《土地房屋权证》),合计 14,487.17 �O的房产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 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因本公司未按期支付利息等原因,华信信托宣告本公司上述贷款提前到期。 在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升集团”)的努 力下,于 2020 年 6 月通过债权转让方式从华信信托取得编号华信贷字 161022001 《借款合同》及编号华信贷字 161022001-抵《抵押合同》项下之对本公司债权及 其从权利(债权本金余额为 180,000,000.00 元)。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债权人华信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权转让的公告》(临 2020-067);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披露 了和升集团已取得债权人地位的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披露的《关于股东大连和升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债权人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权转让的进展公告》(临 2020-107)。 为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在受让上述债权后,和升集团积极对外洽谈上述债权的解决方案,现和升集团拟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和升集团收回资金后将拟使用部分资金协助本公司改善经营和解决其他逾期债务。 基于以上背景,在长城资产受让上述债权后,拟与本公司、新大洲实业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具体内容详见下文;与新大洲实业签署变更债权人后的《抵押合同》。 2、原对雪松信托债务的重组计划 2017 年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雪松信托”)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了“中江国际 金鹤 368 号新大洲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依据信托计划信托文件的约定,雪松信托向本公司发放了合计人民币壹亿元的信托贷款。本公司关联人陈阳友及配偶、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本次贷款提供担保。2019 年 3 月,为保证上述合同的履行,增加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为本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因本公司未按期支付利息,其认为本公司经营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担保人担保能力存在风险等原因,雪松信托宣告本公司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同样和升集团的努力下,于 2020 年 6 月和升集团通过债权转让方式从雪松信托取得与新大洲控股签订的基于壹亿元信托贷款签署的全部协议所产生的债权。有关内 容请见本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与本公司债权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权转让的公告》(临 2020-066); 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披露了和升集团已取得债权人地位的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披 露的《关于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债权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权转让的进展公告》(临 2020-106)。 基于前述相同的背景和原因,现和升集团拟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在长城资产受让上述债权后,拟与本公司、新大洲投资、新大洲实业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具体内容详见下文;与新大洲实业签署《抵押合同》,新大洲投资与 长城资产签署《连带保证合同》。新大洲实业与长城资产签署《抵押合同》为新增资产抵押事项,上述事项经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拟为本公司债务提供资产抵押的公告》。 (二)履行的审议程序 上述债务重组方案已经本公司 2020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事项已征得债权人和升集团的同意,并经新大洲实业、新大洲投资股东会同意,在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无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无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无需征得其他第三方同意。目前新大洲实业用于抵押的资产仍被和升集团关联企业北京融盛和谐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查封,其将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解除查封,此外本事项不存在其他重大法律障碍。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企业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花园广场 1 号 负责人:刘世汉 成立日期:2000 年 3 月 7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716964518A 经营范围: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在总公司的授权下开展业务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船舶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总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总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长城资产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3、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 2018 年(经审计) 2019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亿元) 370.05 326.69 净利润(亿元) 33.10 12.46 2018 年(经审计)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净资产(亿元) 603.62 620.48 总资产(亿元) 6651.56 6010.16 三、债务重组方案 (一)重组涉及债务的情况 根据新大洲控股与和升集团签署的《债务处置协议》,以截至 2020 年 7 月 13 日(含)债权,对于受让的雪松信托项下的债权,和升集团保留 100,000,000.00 元人民币(下同)本金以及 13,668,440.79 元正常借款利息部分,减免应收复利、 罚息及违约金 11,023,892.64 元;对于受让的华信信托项下的债权,保留 180,000,000 元本金、25,695,000.00 元正常借款利息以及 25,624,332.50 元应收复 利、罚息及违约金部分,减免应收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23,746,577.64 元。 根据新大洲控股与和升集团及关联方大连桃源荣盛市场有限公司签署的《债 权债务转让及抵消协议》,上述应收复利、罚息及违约金 25,624,332.50 元用于抵 减大连桃源荣盛市场有限公司应付上海瑞斐投资有限公司款项,抵消金额为 25,624,332.50 元。 经上述豁免和抵销后,截至 2020 年 7 月 13 日(含)和升集团在上述债项下 拥有债权金额为 319,363,440.79 元。经交易双方协商,和升集团拟以 295,000,000.00 元将上述两笔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 (二)债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 拟由新大洲控股及其提供抵押、担保的相关子公司与长城资产签署《债务重 组协议》及《抵押合同》或和《连带保证合同》,对新大洲控股标的债权进行债 务重组。并办理相关抵押物的解封手续、抵押权人的转移登记、顺位抵押登记等。 1、原对华信信托债务的重组方案 1.1 债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 1.1.1 和升集团将从华信信托受让的标的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长城资产受 让标的债权的买价计 190,003,041.21 元。 1.1.2 债务重组的具体方式: 重组债务本金为 205,695,000.00 元。债务重组期限为 3 年,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止。 长城资产对新大洲控股债务重组收益包含:利息收入,如果新大洲控股在债务重组期第 12 个月内清偿全部重组债务本金及长城资产所享有的债务重组收益,按照未偿还重组债务本金的 2.55%/年计算,日利率=2.55%÷360;如果新大洲控股在债务重组期第 24 个月内清偿全部重组债务本金及长城资产所享有的债务重组收益,按照未偿还重组债务本金的 6.1%/年计算,日利率=6.1%÷360, 新大洲控股在第12个月月底一次性支付因重组利率提高引起的前12个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如果新大洲控股在债务重组期第 36 个月内清偿全部重组债务及长城资产所享有的债务重组收益,按照未偿还重组债务本金的 7%/年计算,日利率=7%÷360,新大洲控股在第24个月底一次性支付因重组利率提高引起的前24个月应付未付的利息。逾期还款的,逾期罚息利率按 10.5%/年计算。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重组本金还款安排: (1)重组期满 12 个月累计偿还本金不低于 30,854,250 元; (2)重组期满 24 个月累计偿还本金不低于 92,562,750 元; (3)重组期满 36 个月累计偿还本金 205,695,000 元。 新大洲控股应当按季向长城资产支付重组利息。 1.2 在新大洲实业与原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华信贷字 161022001-抵) 前提下,新大洲实业与新的债权人长城资产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205,695,000.00 元债权的第二顺位抵押担保,之后撤销原向华信信托贷款 1.8 亿元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新大洲实业合法所有的编号为三土房(2013)字第 09046号《土地房屋权证》和编号为三土房(2013)字第 09202 号《土地房屋权证》项下,面积合计 14,487.17 平方米房产,为新大洲控股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1.3 抵押资产的基本情况 抵押资产所属企业的名称: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1993 年 5 月 15 日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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