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 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8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0 年 8 月 11 日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1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84 万份股票期权。 三、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易事特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融资事项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其业务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为公司带来投资收益;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香林 魏龙 周润书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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