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向钱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 楼、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0 年 6 月 6 日在《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 14:30 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万兴恒服务有限公司二楼多 功能厅(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万向路 529 号)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0 年 6月 22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22 日 9:15 至 15:00。网络投票时间及技术平台与本次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645,980,37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7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37,523,9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4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456,3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07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90,210,9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76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审议通过 1.1 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 同意:89,263,6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498%;反对:906,48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48%;弃权:40,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263,61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98%; 反对:906,4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48%;弃权:40,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3%。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9,269,9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568%;反对:900,18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979%;弃权:40,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269,91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68%; 反对:900,1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79%;弃权:40,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3%。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9,263,6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498%;反对:906,48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48% ; 弃 权 : 40,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263,61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98%; 反对:906,4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48%;弃权:40,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3%。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 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45,032,99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24%;反对:906,4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51%;弃权:40,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263,61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98%; 反对:906,4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48%;弃权: 40,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3%。 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9,263,6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498%;反对:906,48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48% ; 弃 权 : 40,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263,61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98%; 反对:906,4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48%;弃权:40,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3%。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对需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按照规定进行了单独计票;对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应回避表决的股东进行了回避;对特别决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鲁玮雯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卜 平 2020 年 6 月 22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郭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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