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0〕0078 号 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维科技术,A 股证券代 码:600152; 何承命,时任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东文,时任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薛春林,时任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冷 军,时任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 经查明,2020 年 1 月 22 日,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维科技术或公司)披露 2019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 2019 年年 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为-3,700 万元,上年同期为 5,457.96 万元。同时,公司在风险提示部分明确 指出,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披露 2019 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预计公司 2019 年度实现净利润约为-6,400 万元。导致本次业绩更 正的主要原因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 2 称宁波维科电池)客户复工后,对宁波维科电池 2019 年底发出产品 进行检测,发现部分产品不符合客户要求,经双方协商对原销售价 格进行降价调整,导致公司实际收益低于前期预计。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19 年度实现净利润 为-6,408 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 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对当期销售 收入及对业绩的影响进行客观、合理的评估,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 性。公司 2019 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中预计 2019 年度实现净利润约为 -3,700 万元,但实际实现净利润为-6,408 万元,实际业绩与业绩预 告差异幅度约 73%,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 生误导。公司也未在前期业绩预告中就上述事项的不确定性提示风 险。同时,公司迟至 2020 年 4 月 10 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 时,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6 条、第 11.3.3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何承命作 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任期 2009 年 4 月 20 日 至今),总经理杨东文作为公司日常经营事项主要负责人(任期 2017 年 10 月 16 日至今),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薛春林作为公司财务 和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责任人(任期分别为 2005 年 8 月 23 日至今、 2015 年 5 月 12 日至今) ,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冷军 作为财务会计事项主要监督人员(任期 2014 年 9 月 19 日至今), 3 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 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 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 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 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何承命、总经理杨东文、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薛春林、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冷军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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