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丽:关于股份权益变动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 2020-023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权益变动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红宝丽”)实际控制人由芮敬功变更为芮敬功与芮益民、芮益华三人。芮益民和芮益华为兄弟关系,芮敬功与芮益民、芮益华为父子关系;芮敬功为公司董事长,芮益民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芮益华为公司副总经理。该变更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芮敬功向其家庭内部成员芮益民、芮益华转让其所持有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投资”)股权所致,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持股安排的调整,满足红宝丽的公司治理和未来发展之需求。芮敬功与芮益民、芮益华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芮敬功与芮益民、芮益华合计持有宝源投资 57.0081%股权,并通过宝源投资间接控制红宝丽 16,855.7489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8%;芮敬功直接持有红宝丽 679.0314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13%;芮益民直接持有红宝丽 125.8810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21%。芮敬功与芮益民、芮益华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合计控制红宝丽 17,660.6613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的比例为 29.34%。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宝源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 一、权益变动概述 2020 年 7 月 22 日,芮敬功与芮益民、芮益华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芮敬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宝源投资 154.174375 万元股权(占宝源投资注册资本的 13.3122%)转让给芮益民,将其持有的宝源投资 154.174375 万元股权(占宝源投资注册资本的 13.3122%)转让给芮益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芮敬功仍持有宝源投资 26.6245%的股权,芮益民持有宝源投资 17.0713%股 权(原持有宝源投资 3.7591%股权),芮益华持有宝源投资 13.3122%股权。芮敬功与芮益民、芮益华三人合计持有宝源投资 57.0081%股权。宝源投资持有红宝丽 16,855.7489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8%,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2020 年 7 月 22 日,芮敬功与芮益民、芮益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上述权益变动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芮敬功与芮益民、芮益华父子三人。父子三人通过宝源投资间接控制红宝丽 16,855.7489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8%。芮敬功直接持有红宝丽 679.0314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13%;芮益民直接持有红宝丽 125.8810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21%。芮敬功与芮益民、芮益华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合计控制红宝丽 17,660.6613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9.34%。 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已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完成工商变更,本次权益变动 后,上市公司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变更后的控制图: 芮敬功 芮益华 芮益民 57.0081% 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4% 28%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165) 二、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1、本协议各方【注:芮敬功为甲方,芮益民为乙方,芮益华为丙方】作为宝源投资的股东,合计持有宝源投资 57.0081%的股权。针对宝源投资拟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或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事先就该议案内容与宝源投资其他股东进行充分的沟通和磋商,同时本协议各方也应充分协商保持一致。若本协议各方未能或者经过协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则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无条件依据甲方所持意见来决定提出议案事项及表决意见。然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和《宝源投资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最终确定以宝源投资的名义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相关议案或对审议议案做出表决意见;各方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遵循上述原则,可以各自名义,对审议议案做出一致的表决意见。 2、本协议甲方及乙方担任公司董事时,针对拟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应由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或对公司董事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事先就该议案内容与对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磋商,如果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均应当做出适当让步,直至双方达成共同认可的议案表决意见后,以各自的名义向公司董事会就相关议案出具一致表决意见;若本协议各方未能或者经过协商仍然无法就董事会审议议案或表决意见达成一致,则双方一致同意:无条件依据甲方所持意见来决定提出议案事项及表决意见。丙方若今后担任公司董事,也遵循本条约定。 3、本协议各方行使表决权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合法利益,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规定。 4、本协议各方承诺并保证,在公司存续期间内,任何一方未经其他各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签署本协议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士转让所持有的宝源投资股权及公司股份,也不得将所持有宝源投资股权通过协议、授权或其他约定委托本协议各方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士代为持有。本协议各方或宝源投资增持、减持公司股份,需遵守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 三、其他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芮敬功及芮益民、芮益华已编制《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 2020 年 7 月 25 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详式权益报告书》; 2、《一致行动协议》;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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