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飞集成: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作为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飞集成”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拟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我们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的了解,我们认为其作为一家综合性审计咨询机构,具备为公司开展年度审计的资质和能力;其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审计实事求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为保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公司聘请致同为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成飞集成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金融服务协议》,认为公司拟继续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主要条款符合相关规定,资料齐全,同意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关于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中航财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中航财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该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公正。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关于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贷款业务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航财司目前发生的各项金融服务业务均能够规范运作, 公司制定本预案可更有效地防范、及时控制、降低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公司在中航财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本人特此声明:本人出具本同意函,不表明本人有义务在董事会会议上对前述交易投赞成票。 独立董事: 盛毅 蒋南 褚克辛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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