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H股公告(其任何续会适用的H股持有人代表委任表格)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BYD COMPANY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11) 网站:http://www .byd .com 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星期二)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适用的H股持有人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u吾等(附注1) 地址为 (附注1) 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附注2) H股的登记持有人,兹委任(附注3)大会主席或 地址为 或倘若其未能出席,则委任 地址为 作为本人�u吾等之受委代表并代表本人�u吾等出席本公司将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坪山区比亚迪路3009号公司会议室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按下文所指示於该大会上就决议案投票,或倘无作出指示,则作为本人�u吾等的受委代表酌情投票。 普通决议案 赞成(附注4) 反对(附注4) 弃权(附注4) 1 . 审议及批准有关选举本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的决议案: 根据累积投票制选举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附注5) (请於下栏填写第1(a)至1(c)项票数) (a) 重选王传福先生为执行董事; (b) 重选吕向阳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c) 重选夏佐全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根据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 累积投票(附注5) (请於下栏填写第1(d)至1(f)项票数) (d) 选举蔡洪平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e) 选举蒋岩波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f) 选举张敏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2 . 审议及批准有关选举本公司新一届监事会的决议案: 根据累积投票制重选董俊卿先生、李永钊先生及黄江锋先生为监事: 累积投票(附注5) (请於下栏填写第2(a)至2(c)项票数) (a) 重选董俊卿先生为监事; (b) 重选李永钊先生为监事; (c) 重选黄江锋先生为监事; (d) 授权董事会按董事会认为适合的条款及条件与王珍女士及杨冬 生先生订立服务合约,及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项落实该项重 选; 3 . 考虑及批准关於厘定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 案; 4 . 考虑及批准关於厘定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日期: 签署(附注6) 附注: 1 . 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2 . 请就所委任的代表清楚列明登记於 阁下名下的本公司H股数目。如未有填上有关数目,则受委代表将被视为就登记於 阁下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H股而委任。 3 . 倘若所委任的代表并非大会主席,请划去「大会主席或」字样,并在适当空格内填上受委代表的姓名及地址。每名股东有权委任一名或以上 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签署本代表委任表格的人士必须就本表格的任何更正简签示可。 4 . 注意:倘 阁下拟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注明「赞成」的空格内填上「?」号。倘 阁下拟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请在注明「反对」的空格 内填上「?」号。倘 阁下拟对任何决议案投弃权票,请在注明「弃权」的空格内填上「?」号, 阁下的投票将计入有关决议案的投票总数以计 算有关决议案的投票结果。如无任何指示,则 阁下的受委代表可酌情为 阁下投票。 5 . 有关选举董事及监事的第1(a)至1(c)、第1(d)至1(f)及第2(a)至2(c)项决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每持有一股股份,即拥有与该决议案组下 决议案数目相等的投票数。 各股东拥有的重选非独立董事的投票总数等於有关股东持有股份数目与3的乘积。股东可将其投票数平均或按任何其他比例分配予三名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惟投票总数不得超过有关股东持有股份数目与3的乘积。 各股东拥有的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投票总数等於有关股东持有股份数目与3的乘积。股东可将其投票数平均或按任何其他比例分配予三名 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惟投票总数不得超过有关股东持有股份数目与3的乘积。 各股东拥有的重选监事的投票总数等於有关股东持有股份数目与3的乘积。股东可将其投票数平均或按任何其他比例分配予三名监事候选 人,惟投票总数不得超过有关股东持有股份数目与3的乘积。 累积投票制的选票不设「赞成」、「反对」和「弃权」项。 阁下可分别在各候选人姓名後面「累积投票」栏内填写对应的票数。最低票数为零, 而最高票数为各决议案组下最大投票数,毋须为 阁下持有股份数目的整倍数。倘 阁下在各候选人名称後面的空格内填上「?」号,视为 将 阁下拥有的总票数平均分配给相应候选人。 倘本公司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出席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该候选人获 重选为本公司董事或监事。 6 . 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 阁下或获 阁下以书面正式授权的人士签署(就此而言,有关授权书必须经公证人证明),或就股东为公司或机构而 言,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经由董事会主席或获书面正式授权的人士亲笔签署。 7 . 本代表委任表格(及倘本代表委任表格由持有代表委任人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的人士签署,经公证人签署的该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 本(如适用))必须於大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二十四小时前(即不迟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交回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的以下地址(就本公司H股持有人而言),方为有效。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地址如下: 香港 湾仔 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17M楼 8 . 本代表委任表格的任何更正,必须经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相关阅读:
验证码:
- 最新评论
- 我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