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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债券还本付息管理制度(2017年6月)
发布时间:2017-06-16 08:00:00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还本付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还本付息的信用风险管理工

作,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的公司债券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为需要纳入信用风险管理的其他债券。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债券还本付息的信

用风险管理工作,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动态监测、排查、预警债券信用风险,及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信用风险和处置违约事件,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开展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债券

信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情况,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并按照《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披露与债券还本付息相关的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债券的还本付息

第五条在债券到期前,公司应提前落实偿债资金,按期还本付息,不得逃废债务,公司应

保证偿债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合法。

第六条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规定的债券本金兑付日或付息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的16:00时

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存入足额的偿债资金。

第七条偿债资金汇出后,公司应及时主动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业务经办人员联系,确认

汇款资金是否及时到账,防止因资金未及时到账而影响偿债资金的按时支付。

第八条公司不能按时将偿债资金足额汇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时,应及时

通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最迟于本金兑付日或付息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临时报告并告知受托管理人。

第九条公司财经处为负责债券还本付息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证在本金兑付日及付息日前足额及时存入全部偿债资金;

(二)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等外部机构沟通偿债事宜;

(三)公司预计或确定不能在还本付息日前落实全部偿债资金,或者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事宜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四)其他与债券还本付息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债券的回售、分期偿还、赎回

第十条若公司发行的债券附回售选择权的,在债券回售条件满足后,公司应及时发布回售

公告,并在回售期结束前发布回售提示性公告。回售期结束后,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完成回售债券的支付本金及利息工作。回售期满后,公司应保证回售资金在回售支付日前足额到账。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回售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的,造成回售资金无法按期发放的,公司应当公告另行安排回售支付事宜。

第十一条若公司发行的债券附赎回选择权的,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发布关于是

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以债券票面面值加附相应利息向投资者赎回相关债券。赎回款的支付方式与该期债券到期时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具体可参照本制度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若公司发行的债券有分期偿还安排的,每期偿还的本息应参照本制度第二章的有

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债券信用风险化解与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受托管理人开展风险排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如实说

明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如债券被正式确定为关注类的,公司应当结合受托管理人反馈的重要风险事项,

采取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如债券被正式确定为风险类或违约类的,公司应当立即制定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和

处置预案,并启动实施。募集说明书或相关协议约定更早启动预案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制定的债券违约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化解和处置的组织机制、人员及其职责;

(二)风险化解和处置或者落实增信措施的组合安排,以及各项措施的实施顺序、时间;(三)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与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协调机制;

(六)舆情应对措施;

(七)其他有利于风险化解和处置的工作机制。

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对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投资者保护机制等风险化解和处置措施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采取的违约风险化解和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部融资,包括获取股东资金支持、获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支持、资本市场融资、获取其他第三方资金支持等;

(二)资产变现,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变现,应收款项回收,处置流动及非流动资产;

(三)处置亏损业务或机构;

(四)引入战略投资者,实施债务重组;

(五)协调落实增信措施,包括协调担保人代为偿还债务、其他增信机构落实增信责任、处置担保物,增加新的增信措施等;

(六)内部约束措施,包括不得分红、激励延期支付、激励回吐或责任追究等;

(七)与受托管理人和投资者协商解决违约事件的具体安排;

(八)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违约事件的具体安排;

(九)申请破产解决违约事件的具体安排;

(十)有利于债券还本付息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在违约风险化解和处置过程中,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风险化解和处置进展情况,已

采取的化解和处置措施以及下一步采取的措施等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在履行信用风险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债券还本付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风

险管理、化解和处置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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