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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67:冠城大通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7-05-17 08:00:00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的债务融资工具系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

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目前的品种包括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平台发布。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公司财务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五条 公司在注册或备案发行时,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

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额度内备案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六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

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

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

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

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

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一条 在上述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以及有关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

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

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

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

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

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根据《规

则》,可以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三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息的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的流程。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应当于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定;

     (三)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合规性审定后,于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时间内提交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或其委托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议案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编制董事会、监事会议案草案,并提请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监事会议案草案应当于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定;

     (三)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监事会议案草案进行合规性审定后,于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时间内提交董事、监事审阅;

     (四)董事长或其委托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董事会议案;监事会主席或其委托监事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审议监事会议案;

     (五)董事会会议审定议案后形成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会议审定议案后形成监事会决议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二)董事会在接到报告后,按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披露公开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作为公司与交易商协会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交易商协会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三)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经营层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易商协会;

     (七)交易商协会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

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执行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管理,进行信息的汇总和规范化准备。

     第二十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管理工作依据《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条例》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

                              审议和披露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资料。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

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交易商协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并确保按照交易商协会要求的时间披露。

     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专业机构均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人士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偿债能力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六条 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

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由公司档案室分类存档保

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

息职责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由档案室保管。

                          第八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四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

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修改程序亦同。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5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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