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关于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股票简称:佛山照明( A 股) 粤照明 B( B 股) 股票代码: 0 0 0 5 4 1 ( A 股) 2 0 0 5 4 1( B 股) 公告编号: 2017-022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以下 称“ 广晟财务公司” )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半年。鉴于双 方前期的良好合作,及为了提高公司资金管理收益,公司与广晟财务 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一年。根据《金融服务协议》约定, 广晟财务公司将为公司提供存款、结算服务及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 融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存放在广晟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 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 2、由于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广东省广晟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 3、 2017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 议案》,关联董事何勇、程科、戚思胤、 黄志勇依法回避了表决,独立 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交易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办理上述事项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 关法律文件。 4、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 名称: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17 号广晟国际大厦 52 楼 。 4、 法定代表人:刘伯仁 5、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 亿元 6、 成立日期: 2015 年 6 月 7、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L0216H244010001 8、营业执照注册号: 91440000345448548L 9、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 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 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 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 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10、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2016.12.31(已经审计) 2017.5.31(未经审计) 总资产 595718.03 383164.94 总负债 492375.12 276089.75 净资产 103342.91 107075.18 2016 年度(已经审计) 2017 年 1-5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2851.41 7936.77 利润总额 4147.42 4017.97 净利润 3106.52 3732.27 11、与公司的关联关系说明: 广晟财务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广 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 广晟财务公司是公司的关联方。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协议约定,在协议有效期限内,广晟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 款、结算服务。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内存放在广晟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 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 1.5 亿元。 四、交易协议《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2、乙方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 构,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的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具备为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成 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资质。 3、甲乙双方均为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甲方同意选择乙方作为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之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金 融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双方同意进行金融业 务合作,乙方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 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 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可优先选择乙方提 供的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服务内容 乙方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依 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 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至少不低于同期中 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甲方提取存款时需按照乙 方程序要求操作。 2、结算服务 ( 1)乙方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 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按照规定收取的结算费用, 应不高于中国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用标准。 3、其他金融服务 (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 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 订立独立的协议; (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 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 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或协议以约定双方具体权利义务。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 金融服务交易作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公司在协议期间,公司存放在广晟财务公司的每 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 2、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 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一年。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广晟财务公司作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 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受到国家监管部门持续、严格的监管,具有为 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实施,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业务 发展的需要,拓宽金融合作机构范围,提高资金管理收益。《金融服务 协议》条款公平、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2017 年年初至 2017 年 6 月 22 日,公司在广晟财务公司的存款 金额为 1 亿元。 七、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过认真审阅本次议案及相关资料,认为该关联交 易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交 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关联交易有利于满 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收益。我们同 意本关联交易事项。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4、 广晟财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5、广晟财务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报告。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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