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力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46 证券简称:恒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7-099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7 年9月22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17年9月27日以现 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 长范红卫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逐项认真审议,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豁免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及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之规定,为完成上市公司产业链上游的延伸,形成“芳烃―精对苯二甲酸(PTA)―聚酯―民用丝及工业丝”的完整产业链,提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能力的稳定性,同时消除上市公司与恒力石化及恒力炼化之间现有的或潜在的关联交易,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公司董事会申请由股东大会作出豁免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及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集团”)履行前次重组时有关承诺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同意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及控股股东恒力集团不再履行前次重组的有关承诺。如因法律法规等要求变化的需要,需要调整上述承诺或本次豁免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上市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于豁免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及控股股东恒力集团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公司豁免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及控股股东恒力集团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关联董事范红卫、王山水、李峰、刘志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同日发布的《关于豁免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及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8)。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 豁免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及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的议案》。详见《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101)。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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