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心健康:独立董事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 3 月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针对建材业务应收款项“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进行的会计估计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马宏达: 唐松莲: 阮永平: 牟炼: 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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