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融资管理制度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 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提高资金的调控和使用水平,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与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 是通过扩大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如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等方式融入资金。债务性融资是指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债券等方式融入资金。 第四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公司融资应遵循以下原 则: (一) 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三) 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四) 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 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六)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五条 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在于: (一) 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二) 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 保证利息和股利的正确计提和及时支付; (四) 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二章 申请及审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 司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以及第十条的规定提请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 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控制融资风险; (二) 负责公司融资结构分析,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 (三) 负责对公司的融资方案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 (四) 负责公司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管,审核公司的重要融资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并对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跟踪管理; (五) 负责公司融资管理(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负责资金筹划、信贷管理及募集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申请债务性融资时,应由财务部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 并同时抄送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申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 拟融资的理由、金额及期限; (三) 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 融资的抵押、担保条件; (五) 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并购等融资应当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公司的权益性融资方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等部门组成的专项 工作小组拟定,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有权机构核准后实施。 公司拟订的权益性融资方案,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用途、筹资结构、筹资方式。融资方案中应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潜在投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等作出安排和说明。 在境外筹集资金的,还应当考虑筹资所在地的政治、法律、汇率、利率、环保、信息安全等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九条 公司进行权益性融资时,应聘请符合相关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 咨询、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专业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债务性融资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筹划和 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核算融资活动。财务部根据公司整体的资金需求进行融资规划和方案制订,并提出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报告,并按照如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批准程序: (一)总经理办公会行使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新增融资决定权。 (二)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超过10%(含10%)且不超过50%的新增融资,报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含50%)时的新增融资,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融资时所涉及的担保业务仅限于公司所属企业之间发 生的担保行为,该担保行为遵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公司在融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的,遵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以抵押、质押方式融资,应当对抵押物资进行登记。 业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 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实施及执行 第十四条 债务性融资活动应遵守金融机构借款的规定,接受金融机构的监 督;应正确计算应付利息,按期预提和支付利息;应按时偿还债务,遵守信贷纪律和结算纪律。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 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公司财 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债务的,应及时了解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所融资金应按批准的用途、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公司 权益性融资募集资金应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存放、使用、管理和信息披露。公司财务部应当实时监控使用募集而来的资金。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融资事项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融资的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按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融资情况和融 资资金运用状况。公司财务部应对其融资活动进行跟踪检查,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第十九条 融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 融资计划的编制人与审批人分离; (二) 保管和办理债券或股票的人员与负责相关会计记录的人员分离; (三) 负责利息或股利的计算及会计核算的人员与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 第二十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2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和董 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并对以下方 面进行评价: (一) 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 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 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 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和保管情况; (五) 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 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 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内审部门的审计结果及后续整改跟踪评价报告应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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