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创: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履行部分承诺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71 证券简称:北方华创 公告编号:2019-028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履行部分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鉴于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七星集团”)部分不具备履行承诺事项的条件,特致函公司董事会申请豁免履行部分承诺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承诺事项的背景及内容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方华创”)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文《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京证监发【2014】35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等相关主体截至2013年底的承诺及其履行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并已将自查结果于2014年2月14日公开披露。 上述自查中,控股股东七星集团就其全资子公司-格林斯乐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斯乐”)出具的承诺函中承诺“在格林斯乐具备独立的市场化经营能力时,七星集团将把格林斯乐的全部业务及资产注入北方华创”,该承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文件要求的对“承诺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的规定。根据上述指引的要求,七星集团决定对原承诺予以完善。 2014年3月28日,七星集团重新出具承诺,原承诺同时废止,承诺内容如下: “1、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之前,在格林斯乐薄膜太阳能设备订单累计达到2000万欧元,且其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正值时,七星集团承诺以经北京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值为准,由北方华创以现金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格林斯乐,将格林斯乐的全部业务及资产注入北方华创; 2、七星集团承诺继续严格履行2006年7月6日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在将来不从事与北方华创经营范围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二、格林斯乐公司现状 1、基本情况 格林斯乐为七星集团在匈牙利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欧元,经营范围包括科技产品研发、制造、代理、销售,工程和技术咨询、商业咨询、计算机及外设服务与维修等等。重点开展地面光伏电站系统开发、集成、市场推广。 2、经营状况 单位:万元 年度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资产总额 7285.39 6428.96 6575.71 6648.42 5202.37 营业收入 3320.01 518.63 1730.40 2888.18 1173.10 净利润 82.09 -904.21 1.92 17.5 -1666.32 上述各期财务数据已经审计并出具相关报告。 3、订单情况 2014年―2018年,格林斯乐公司太阳能电站及设备类订单共计1,182.93万欧元,其中太阳能薄膜类设备订单325万欧元。 4、未来规划 鉴于国内外光伏市场的实际情况,格林斯乐未来将围绕小规模地面光伏电站系统及书画鉴定AI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开发两方面开展业务,不再进行太阳能薄膜电池生产线技术和设备开发。 三、七星集团关于豁免履行部分承诺事项的申请 截至目前,由于格林斯乐自身经营及下游市场原因,前述资产均未达到当初 承诺注入上市公司的前提条件,且将其注入上市公司将会带来以下问题:一是未来一段时间内,薄膜太阳能技术仍难以得到大规模应用,市场空间有限;二是根据格林斯乐现有的资产状况及未来业务布局,如将其注入上市公司,不会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技术水平及资产使用效率,不会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鉴于上述原因,如果七星集团继续注入资产,将会加大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为了维护中小投资者及公司的利益,结合中国证监会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豁免七星集团履行将格林斯乐注入上市公司的承诺。本次变更、豁免控股股东相关承诺事项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四、相关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履行部分承诺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张劲松、张建辉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履行部分承诺事项的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履行部分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履行部分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3、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履行部分承诺事项的议案》。 4、《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履行部分承诺事项的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需回避表决。 五、备查文件 1、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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