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及使用信息的日常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二章 外部信息知情人及信息范围和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知情人是指因法定的特殊原因 在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前得到尚未公开信息的非公司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所涉单位、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投资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八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三章 外部单位信息使用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并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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