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05 01:28:31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0 年 8 月经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7 第四章 信息披露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21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和信息发布的流 程 ......23 第六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24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25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26 第九章 信息保密 ......26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28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29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29 第十二章 附则 ......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 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其负责人; (三)公司各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真实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准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准确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五)公平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 第十四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自愿性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 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要求。经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公司选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该规定。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的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明确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披露工作,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相关阅读:
发布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