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财政局、工信局发布新能源车补贴细则 乘用车按国补40%补助
发布时间:2019-06-03 10:23:54


镇江市财政局、工信局于近日联合发布了《20182020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细则规定了地补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 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为当年度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的30%。

2. 新能源乘用车、专用车(货车)、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为当年度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的 40%。

地方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对经省级认定的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 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 400 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 600 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关于印发《20182020 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镇江高新区财政国资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稳步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7 号)、《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关于做好 20182020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 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72020 年)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40 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20182020 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 3 18

20182020 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7 号)、《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关于做好 20182020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 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72020 年)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40 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指的地方财政补贴包含省级、市级、辖市(区)补贴。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 20182020 年全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不予补贴。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各种类型汽车技术要求符合当年度国家、省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苏政办发〔20175 号)、《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产业〔201949 号)、《镇江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镇政办发〔201863 号)等相关要求。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 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为当年度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 贴额的 30%。

2. 新能源乘用车、专用车(货车)、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为当年度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的 40%。

地方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对经省级认定的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 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 400 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 600 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闲置的车辆和充电设施不予补贴。国家有关部委对补贴政策有重大调整或省市有明确要求需要重新制定地方财政补贴政 策的另行公布。

三、补贴分担方式

(一)镇江市范围内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根据镇江市地方财政补贴标准计算补贴金额,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二)应由我市各级财政负担的车辆购置补贴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其中:丹阳、扬中、句容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其他组织购置新能源汽车所需补贴资金由辖市财政全额承担;市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其他组织购置新能源汽车所需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辖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其他组织(含驻镇单位) 购置新能源汽车所需补贴资金,企业根据税源属地、其他单位根据机构所在地,按市、区体制比例分担;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按汽车销售机构(4S 店)税源属地原则和财政体制比例负担。

(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按建设属地原则,即根据充电基础设施所在地,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补贴资金申报

(一)申报方式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其他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私人乘用车按照汽车销售机构(4S 店)税源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充电设施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所在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1. 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向属地所在辖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申请。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由汽车销售机构(4S 店)向属地所在辖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申请。

2. 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建设运营单位向充电设施所在辖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申请。

3. 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市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其他组织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

(二)申报时间

1. 车辆购置地方财政补贴申报时间为次年 3 月底前。各辖市

(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后,在规定时限内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提交上一年度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 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 2)、车辆行驶证和发票复印件(胶装成册)、企业申报材料等一式两份。

2. 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补贴申报时间为次年 3 月底前。各辖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在规定时限内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提交上一年度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 3)、企业申报材料等一式两份。

3. 申报工作采用纸质申报和线上申报同步的方式,网站地 址: http://1801011432288088auth,企业须于申报日期内进行申报,逾期申报渠道将关闭。

(三)企业申报材料

公共领域消费者申请车辆购置地方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 4);

2. 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 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 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 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75 年内不转让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附件 5);

8.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汽车销售机构(4S 店)申请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 4);

2. 汽车销售机构 (4S 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 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 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至购车年度

12 31 日前,已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基金证明);

65 年内不转让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附件 5

7.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申请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表 6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 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 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 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 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附件 7);

8.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补贴资金拨付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财政补贴由各辖市(区)财政拨付到位。

1. 应由市级财政分担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按照补贴负担原则,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至市直企事业单位及辖区财政部门。各辖区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预算指标单及拨付通知后,于 30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2. 应由丹阳、句容、扬中财政分担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由各辖市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并将拨付文件或有关依据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备案。

3. 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资金由汽车销售机构(4S 店)税源属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当地汽车销售机构(4S 店),汽车销售机构(4S 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如未按此规定执行的 4S 店,经查实,将取消下一年度申报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资金由所在辖市(区)财政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三)镇江市范围内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按照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要求,地方补贴资金中的省补资金采用“先预拨、后清算”办法下达,由省辖市统筹用于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市财政局根据各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将省预拨资金预拨至各辖市(区)财政局,待省财政完成清算工作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清算。

六、其他要求

(一)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 5 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原则上限于全市范围内;非镇江市户口的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镇江市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截至购车年度的 12 31 日前,需在镇江市已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

(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桩建设运营单位投资建设充电桩必须符合市相关规划,建立完善企业监控平台,加强对充电设施安全状态的实时监控,保证充电设施运行安全,并主动接受市有关部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享受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对推广应用的所有新能源车辆进行可靠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并将车辆相关状态信息接入至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2017 1 1 日之前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整车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免费提供车载终端、通讯协议等相关监测系统的升级改造服务。如未按此规定执行的整车企业,经查实,将取消下一年度申报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我市至少建有 1 个固定的售后服务点,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五)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监控平台,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将有关数据接入至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否则不予享受地方财政补贴。

七、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

(一)市工信局牵头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等工作。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信局提供的审核确认报告按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二)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切实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做好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组织实施工作。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文件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监管工作,按各自职责对车辆上牌、车辆运营、补贴申报、数据审核等环节严格把关。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按分工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并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三)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负责解释。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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