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东磁: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0 年 8 月份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可以披露的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露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业绩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参加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或投资者来访接待; (六)投资者机构策略报告会或走访机构投资者; (七)分析师会议或路演; (八)电话咨询; (九)邮件沟通和邮寄资料; (十)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业绩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九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 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 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如适用)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与困难;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拟召开业绩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和网上互动的方式进行。 鼓励公司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亦可利用投资者论坛、全景网或互动易等平台开展网上业绩说明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 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在保证信息披露合规的基础上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反馈; (二)沟通联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负责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联络以及信息发布工作,举办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接待日等会议和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 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机构调研的活动;保持咨询电话畅通并耐心解答投资者提问,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公司要加强公司网站建设和维护,利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为投资者提供行业新闻、公司动态、专题报道、公司治理、公司公告等信息,在公司网站中开辟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公开投资者接待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投资者论坛等信息,及时收集投资者通过上述渠道提出来的问题,在保证信息披露合规性的基础上于 2 个交易日内答复;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负责建立、修订、完善并监督实施公司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等相关内部制度; (七)负责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八)有利于改善和提升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室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及相关人员协助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过程中接受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机构投资者调研的,应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全程参加调研过程。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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