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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和退:关于公司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10 09:34:00
证券代码:002070 证券简称:众和退 公告编号:2019-044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关于对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 况。2016年至2017年,你公司有10项已达披露标准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未及时披露,累计涉及金额45,102.07万元,根据时间段划分,有4笔发生于2016年4月11日至2017年3月9日期间,累计金额11,187.45万元,占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5.92%;有6笔发生于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间,累计金额33,914.62万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1.7%。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如下:一是要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以及信息披露有关规范,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出现;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是要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促进有关人员归位尽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对决定书指出的上述问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不足,将组织相关人员完成决定书中的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加强对证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勤勉尽责意识,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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