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克股份:信息披露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05 01:32:41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修订草案) (2020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和《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和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 未得知的重大事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续责任,公司和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 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六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 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 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中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在 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不予以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出现净利润为负、净利润与上年同期 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实现扭亏为盈、期末净资产为负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当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 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或其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二十二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 董事长签发。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裁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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