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万向集团公司年产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项目有关事项的复函
发改办产业〔2019〕464号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要求调整万向集团公司年产5万辆增程式纯电动乘用车项目核准批复部分内容的请示》(浙发改产业〔2018〕5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万向集团公司年产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建设地址由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地块调整为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二路地块,并在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发改产业〔2016〕2612号)有效期延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批准期限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核准批复和本文件自动失效。
请你委加强督促指导,推动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加大产品研发投入,提升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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